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?

2009-3-24   内蒙古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  浏览:

  新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五条规定,“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《关于国土资源部智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能是:
(一)拟定有关法律、法规草案,发布土地资源管理的规章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研究拟订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;制订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组织编制实施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;参与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,指导、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、土地复肯规划、土地整理规划、未利用土地开发策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开发利用总体规划。
(三)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拟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肯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,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、不能减少。
(五)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
(六)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,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。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八)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(九)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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