采矿权变更办事指南
2011-11-11 11:23:05 来源: 评论:0 点击:分享按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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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范围 |
本厅审批的采矿权变更登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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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依据 |
1、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六条、第十八条; 2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(国务院第241号令)。 3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办法》(内政发[2008]43号),第十一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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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 |
变更矿区范围、生产能力、开采范围、开采矿种: 1、采矿权变更申请书; 2、采矿许可证原件(正副本); 3、地质报告及其备案文件; 4、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,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; 5、环评报告及其批复,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; 6、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批意见; 7、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; 8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; 9、企业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(扩大矿区范围、变更矿种提供); 10、评估报告书及确认书(扩大国家出资矿产地和原价款仅评估30年要求变更的提供); 11、厅批准的企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承诺书,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证明; 12、企业是否按照承诺书缴纳了所承诺的价款(发证时验收据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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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1、属于本厅审批权限; 2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; 3、变更内容符合法定条件; 4、变更矿区范围的符合采矿权设置方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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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处室职责 |
矿管处: 受理审查、办理条件审查、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、办理相关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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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时限 |
4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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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事项 |
1、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:1000元/每平方公里每年; 收费依据:国务院241号令。 2、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:根据评估确认数额; 收费依据:国务院241号令。 3、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:每证大型500元,中型300元,小型200元; 收费依据:《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(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价费字[1992]251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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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地点 |
政务大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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